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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是美德… 不能用錯地方
聯合報╱王建煊/監察院長(台北市)2010.03.16有次彼得問耶穌,如果有人得罪了我,我要寬恕他多少次呢?七次可以麼?耶穌說:我對 你說,不是七次,是七十個七次。當時猶太人寬恕人三次,已是高標準,彼得說七次,心想耶穌一定會讚美他一下,可是耶穌卻說要七十個七次。七十個七次是個形 容詞,意思是無止境的寬恕人。
最近大家常談寬恕,要廢除死刑,甚或對已判處死刑者,故意不執行的。也有人為文,說如果有人殺了他的家人,他會饒恕殺人犯,這當然是了不起的,也符合聖經 的教導。但大家一定要注意,這些都是由個人出發的饒恕,你可以饒恕他,這是你的美德,也是你的自由。但檢察官仍會對殺人犯提起公訴,交由法官審判。這時檢 察官不可說,我要寬恕這個殺人犯,我不提起公訴了。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這與被害人或家屬是否寬恕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在判人死刑時,心中一定是很痛苦的,法官也有寬恕的美德,但這種美德在執法時,就應擱置一邊,而必須依法論罪。
台灣現在有些亂,這與大家動輒好鬥,鬥得你死我活有很大關係。台灣確實需要更多寬恕,但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
寬恕是聖經上所提的各項美德中,可能是最難實踐的一項,有時因一點小事,都寬恕不來,況且是對被判處死刑的人,要受害人寬恕,真是不容易。寬恕說來容易, 當自己碰到時,情形就可能有變。據說從前有位法官對強暴案都輕判,認為這是男人性衝動,在所難免。但後來他的女兒被人強暴了,看到女兒痛不欲生的歲月,心 中傷痛尤甚於被強暴的女兒。後來凡是到他手上的強暴案一律重判。
有次一位愛心人士問一位農夫,如果有洋房願不願意捐出來幫助窮人,農夫說願意。又問他如果有汽車,願不願捐出來,他說願意。最後問他如果有兩隻雞願不願 捐,他說不願意,大家甚感奇怪。房、車都願意捐,為什麼兩隻雞卻不願意捐了呢?農夫說,他沒有房也沒有車,但他有兩隻雞。
心裡想寬恕,嘴裡也說要寬恕是一件事,但事到臨頭還能不能誠心寬恕,可能又是另一件事。所以當我們談對死刑犯寬恕時,也要設身處地的想,不要將這些受害人 的家屬,都貶為是缺乏寬恕美德的人,當然更不能將自己聖人化。
聖經上說愛必管教,我們愛台灣,壞人必須要受到管教,眾多的台灣百姓,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至於這種愛的懲罰要到什麼程度才稱恰當,例如要不要有死刑,這 是可以討論的。但不能隱含著,不執行死刑或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就是行寬恕的人,反之,就是不寬恕的人
最近大家常談寬恕,要廢除死刑,甚或對已判處死刑者,故意不執行的。也有人為文,說如果有人殺了他的家人,他會饒恕殺人犯,這當然是了不起的,也符合聖經 的教導。但大家一定要注意,這些都是由個人出發的饒恕,你可以饒恕他,這是你的美德,也是你的自由。但檢察官仍會對殺人犯提起公訴,交由法官審判。這時檢 察官不可說,我要寬恕這個殺人犯,我不提起公訴了。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這與被害人或家屬是否寬恕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在判人死刑時,心中一定是很痛苦的,法官也有寬恕的美德,但這種美德在執法時,就應擱置一邊,而必須依法論罪。
台灣現在有些亂,這與大家動輒好鬥,鬥得你死我活有很大關係。台灣確實需要更多寬恕,但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
寬恕是聖經上所提的各項美德中,可能是最難實踐的一項,有時因一點小事,都寬恕不來,況且是對被判處死刑的人,要受害人寬恕,真是不容易。寬恕說來容易, 當自己碰到時,情形就可能有變。據說從前有位法官對強暴案都輕判,認為這是男人性衝動,在所難免。但後來他的女兒被人強暴了,看到女兒痛不欲生的歲月,心 中傷痛尤甚於被強暴的女兒。後來凡是到他手上的強暴案一律重判。
有次一位愛心人士問一位農夫,如果有洋房願不願意捐出來幫助窮人,農夫說願意。又問他如果有汽車,願不願捐出來,他說願意。最後問他如果有兩隻雞願不願 捐,他說不願意,大家甚感奇怪。房、車都願意捐,為什麼兩隻雞卻不願意捐了呢?農夫說,他沒有房也沒有車,但他有兩隻雞。
心裡想寬恕,嘴裡也說要寬恕是一件事,但事到臨頭還能不能誠心寬恕,可能又是另一件事。所以當我們談對死刑犯寬恕時,也要設身處地的想,不要將這些受害人 的家屬,都貶為是缺乏寬恕美德的人,當然更不能將自己聖人化。
聖經上說愛必管教,我們愛台灣,壞人必須要受到管教,眾多的台灣百姓,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至於這種愛的懲罰要到什麼程度才稱恰當,例如要不要有死刑,這 是可以討論的。但不能隱含著,不執行死刑或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就是行寬恕的人,反之,就是不寬恕的人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 ●格瓦推(2010.03.12)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議已久,最近因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暴衝而 被激化。在陳述筆者反對死刑的觀點前,要先譴責王清峰的不智:由於你手法粗造、論述乏力、疏於具體提出配套法案(註一),導致人權團體長年在廢除死刑一事 的努力遭致重挫。我真的懷疑,你是為了反面效果而自我犧牲?
本文不繼續在「矯正刑vs應報刑」、「犯罪者人 權vs受害者人權」、「冤 案」、「治安」、「社會成本」……等議題論述,相關論辯已所在多有。本文的切入點只有一個——國家權力的限度。
從 「人權立國」的觀點, 國家的形成,只能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其理想的結構是:為了保障生存、分配資源、分工合作,每個人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公權力,這是國家各級律法的權力基礎,也是構成國家機器的首要因 素。在這種精神下,個人是締約者,國家組織及其律法是契約的具體化;保障個人生存是締約的核心目的,公權力是為了服務此目的的手段。以國家只是「保障締約 者的功能性存在」為前提,審視國家的權力限度,我們可以論證:既然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 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個人生存,個人是否可能將自己的生命裁量權亦付予公權 力?法律的目的在保障生存,法律的締約者是否可能讓法律有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力?國家 的唯一主宰——個人——因自己的生存需求而 組織國家,國家——這個功能性的暫時存在——若有權力審判其主宰是否有繼續生存的權力,無疑是矛盾與荒謬的。國家,從未被授予剝奪國家主人生命的權力,這是公權力的限度所在!手 段不能凌駕目的,公權力的刑罰不能擴及締約者的生命;國家若有權力裁決國民的生命權,就是惡奴欺主,就不是成熟的人權國家。
人權的核心是生存問題,基於「國家機制只能是維護人權的功能 性存在」,我堅決反對國家有裁決國民生命的權力。當國家有權力決定國民的生命存續時,就是對全體締約者的僭越。近代刑罰學宗師貝加利亞(Beccaria 1738-94)1764年的經典作《論犯罪與 刑罰》有精彩的陳述,自然人經契約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國家權力,並 不包括生命權。國家刑罰的權力,不可逾越自然人所讓渡。 「死刑並非刑罰,而是一種國家對個人的宣戰!」(註二)
人權國家並非伊始而存,而是要透過國家主人——人民——不斷地向既成的國家 機制進行對抗,以索回主人應有的權力與尊嚴;同時要持續與之對抗,以限制國家無時無刻想擴大權力、反奴為主的劣根性。死刑是國家凌駕國民、奴僕僭越主人的絕對象徵, 有人權理念者絕不允許 國家權力坐大至此!若國家有權力裁決國民生死,其禍甚於一切!不論死刑對犯罪的嚇阻作用、對被害者的正義及其家屬的撫慰、對社會成本的益處,都不足以形成 「國家有判決國家主人生死」的荒謬權力。若因為對犯罪者的憎恨、對受害者的悲憫、對治安的期待、對「殺人償命」所代表的正義的堅持,所以認同死刑的存在價 值,我必須提醒,是否值得為這些理由而付出讓國 家機器僭越主人的代價?況且這些理由的正當性在當代人文思考中已搖搖欲墜。
左 派的重要精神是「保障 弱勢」的社會正義。刑法殺人罪的「有罪無罪」是「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對抗,一般而言,在這組關係中,「被害者」屬於弱勢,所 以社會制度要保障其訴 訟權,以利「真正的加害者」被定罪。但是法律所允許的「刑種」,卻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對抗,在這組關係中,人民在現實上處於 絕對弱勢,所以絕不允 許死刑的存在、不允許強勢的國家機器握有生殺大權。主張死刑者呼籲「保障弱勢」時,必須思考各組強弱勢關係的戰場在何處。死刑存廢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對抗,而非「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權力 對抗。所以死刑存廢問題,我主張優先就「國家的權力限度」為切入點進行思考,這才是保障弱勢的正義。
實用資訊:世界死刑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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