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之城

雪山之城
法老的後花園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台南女中近2千學生 集體「脫褲」抗議

法老曰:
女中學生自主意識提升 知道為什麼而反對 而且用創意的方式反對 顯見過去威權的管教方式已不被接受 這個事件會野火燎原 或僅止於此 倒是可看出台灣教育教出來的孩子是否真有獨立思考 創新及批判的能力 其實 女生一點也不比男生遜色


抗議教官管理穿著不合 理
為爭取「制服發聲權」,台南女中全校同學在十五日上演「脫褲 抗議」活動!當天升旗典禮時,事先以簡訊串聯的兩千多位同 學,有八成在操場上集 體脫下長褲,改以預先穿在長褲內的短褲亮相,整個過程雖然只有短短幾分鐘,但同學們「團結一致」的行為,讓師長大吃一驚。
這場台南女中創校以來最大的抗議行動,起因是這學期剛剛 調到學校服務、擔任身教組長的陳姓教官,到校後嚴格管理學生穿著,引發反彈。
學生透露,陳姓組長到任後,嚴格執行「運動外套須拉到制服第二顆鈕釦」、「只有體育課才能穿短褲」等規定,即使同學拿出校規據理抗爭,但陳組長不為所動,仍堅持登記違規同學。
朝會時當校長面一起脫 褲
學生不滿情緒快速蔓延,有人甚至將偶像歌手周杰倫的歌曲「說 好的『幸福』呢」改編成「說好的『短褲』呢」,張貼在學校廁所內,透過改編歌詞表達不滿。
由於情況沒有改善,同學們在上星期私下串聯,分別透過發簡 訊、架設「南女短褲幫」官方網站傳遞訊息,在 三月十五日 升旗時,先依照規定穿著長袖衣褲的冬季制服出席,升旗結束校長準備致詞時,突然一起脫下長褲,露出預先穿在裡面的短褲。
校方事後立即召開會議回應學生訴求,校長鄒春選表示,校方充 分尊重學生訴求,決定即日起讓學生在不影響觀瞻情況下,自 行決定穿著長褲或短褲,並召開校務會議訂出校服穿著規定。
據了解,學生「脫褲抗議」當天,校方事前已經得知風聲,已請陳組長避開升旗尷尬場面,參加升旗的兩千多 人中,有八成同學「共襄盛舉」。
學生事後提出包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 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以及「校服和班服的搭配應該符合人性,並尊重身體自主權」 等訴求。
爭取沒體育課也能穿短 褲
鄒春選強調,學校將在明天召開班聯會,三月底召開身輔規範會 議,學期末再將結論送交校務會議研議,找出最合乎最大公約數的方式。
引起軒然大波的陳姓組長昨天公出,並未到校;主任教官王世勇 表示,台南女中絕大多數都是女學生,在安全規範上要求比較嚴格。事發後,陳姓組長表示,將尊重學生訴求,也會改進取締方式
人本教育文化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直呼:「這些學生太厲害,有 創意的集體意志呈現,很清楚表現自己對服裝的看法!」
馮喬蘭表示:「兩千多名學生選擇校方召集的升旗時間抗議,是 一種在被動空間下的主動意識表態。」
馮喬蘭強調,雖然事發在台南女中,但其他學校也該注意,服裝或髮禁的規定是否已侵害到 學生自由。
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表示,對台南女中學生抗議一事尚無所 悉,須作進一步了解,才能知道學校管理是否恰當。
依教育部訂頒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時,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個別差異等,在服裝儀容部分,學校應與師生共同討論管理規定,且在實施時保有彈性,例如天氣變冷可加外套等。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死刑的討論

以下一些參考資料 值得閱讀



寬恕是美德… 不能用錯地方
聯合報╱王建煊/監察院長(台北市)2010.03.16
有次彼得問耶穌,如果有人得罪了我,我要寬恕他多少次呢?七次可以麼?耶穌說:我對 你說,不是七次,是七十個七次。當時猶太人寬恕人三次,已是高標準,彼得說七次,心想耶穌一定會讚美他一下,可是耶穌卻說要七十個七次。七十個七次是個形 容詞,意思是無止境的寬恕人。

最近大家常談寬恕,要廢除死刑,甚或對已判處死刑者,故意不執行的。也有人為文,說如果有人殺了他的家人,他會饒恕殺人犯,這當然是了不起的,也符合聖經 的教導。但大家一定要注意,這些都是由個人出發的饒恕,你可以饒恕他,這是你的美德,也是你的自由。但檢察官仍會對殺人犯提起公訴,交由法官審判。這時檢 察官不可說,我要寬恕這個殺人犯,我不提起公訴了。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這與被害人或家屬是否寬恕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在判人死刑時,心中一定是很痛苦的,法官也有寬恕的美德,但這種美德在執法時,就應擱置一邊,而必須依法論罪。
台灣現在有些亂,這與大家動輒好鬥,鬥得你死我活有很大關係。台灣確實需要更多寬恕,但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

寬恕是聖經上所提的各項美德中,可能是最難實踐的一項,有時因一點小事,都寬恕不來,況且是對被判處死刑的人,要受害人寬恕,真是不容易。寬恕說來容易, 當自己碰到時,情形就可能有變。據說從前有位法官對強暴案都輕判,認為這是男人性衝動,在所難免。但後來他的女兒被人強暴了,看到女兒痛不欲生的歲月,心 中傷痛尤甚於被強暴的女兒。後來凡是到他手上的強暴案一律重判。

有次一位愛心人士問一位農夫,如果有洋房願不願意捐出來幫助窮人,農夫說願意。又問他如果有汽車,願不願捐出來,他說願意。最後問他如果有兩隻雞願不願 捐,他說不願意,大家甚感奇怪。房、車都願意捐,為什麼兩隻雞卻不願意捐了呢?農夫說,他沒有房也沒有車,但他有兩隻雞。

心裡想寬恕,嘴裡也說要寬恕是一件事,但事到臨頭還能不能誠心寬恕,可能又是另一件事。所以當我們談對死刑犯寬恕時,也要設身處地的想,不要將這些受害人 的家屬,都貶為是缺乏寬恕美德的人,當然更不能將自己聖人化。

聖經上說愛必管教,我們愛台灣,壞人必須要受到管教,眾多的台灣百姓,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至於這種愛的懲罰要到什麼程度才稱恰當,例如要不要有死刑,這 是可以討論的。但不能隱含著,不執行死刑或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就是行寬恕的人,反之,就是不寬恕的人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 格瓦推2010.03.12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議已久,最近因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暴衝而 被激化。在陳述筆者反對死刑的觀點前,要先譴責王清峰的不智:由於你手法粗造、論述乏力、疏於具體提出配套法案(註一),導致人權團體長年在廢除死刑一事 的努力遭致重挫。我真的懷疑,你是為了反面效果而自我犧牲?
本文不繼續在「矯正刑vs應報刑」、「犯罪者人 權vs受害者人權」、「冤 案」、「治安」、「社會成本」……等議題論述,相關論辯已所在多有。本文的切入點只有一個——國家權力的限度。
「人權立國」的觀點, 國家的形成,只能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其理想的結構是:為了保障生存、分配資源、分工合作,每個人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公權力,這是國家各級律法的權力基礎,也是構成國家機器的首要因 素。在這種精神下,個人是締約者,國家組織及其律法是契約的具體化;保障個人生存是締約的核心目的,公權力是為了服務此目的的手段。以國家只是「保障締約 者的功能性存在」為前提,審視國家的權力限度,我們可以論證:既然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 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個人生存,個人是否可能將自己的生命裁量權亦付予公權 力?法律的目的在保障生存,法律的締約者是否可能讓法律有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力?國家 的唯一主宰——個人——因自己的生存需求而 組織國家,國家——這個功能性的暫時存在——若有權力審判其主宰是否有繼續生存的權力,無疑是矛盾與荒謬的。國家,從未被授予剝奪國家主人生命的權力,這是公權力的限度所在!手 段不能凌駕目的,公權力的刑罰不能擴及締約者的生命;國家若有權力裁決國民的生命權,就是惡奴欺主,就不是成熟的人權國家。
人權的核心是生存問題,基於「國家機制只能是維護人權的功能 性存在」,我堅決反對國家有裁決國民生命的權力。當國家有權力決定國民的生命存續時,就是對全體締約者的僭越。近代刑罰學宗師貝加利亞(Beccaria 1738-941764年的經典作《論犯罪與 刑罰》有精彩的陳述,自然人經契約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國家權力,並 不包括生命權國家刑罰的權力,不可逾越自然人所讓渡。 「死刑並非刑罰,而是一種國家對個人的宣戰!」(註二)
人權國家並非伊始而存,而是要透過國家主人——人民——不斷地向既成的國家 機制進行對抗,以索回主人應有的權力與尊嚴;同時要持續與之對抗,以限制國家無時無刻想擴大權力、反奴為主的劣根性。死刑是國家凌駕國民、奴僕僭越主人的絕對象徵 有人權理念者絕不允許 國家權力坐大至此!若國家有權力裁決國民生死,其禍甚於一切!不論死刑對犯罪的嚇阻作用、對被害者的正義及其家屬的撫慰、對社會成本的益處,都不足以形成 「國家有判決國家主人生死」的荒謬權力。若因為對犯罪者的憎恨、對受害者的悲憫、對治安的期待、對「殺人償命」所代表的正義的堅持,所以認同死刑的存在價 值,我必須提醒,是否值得為這些理由而付出讓國 家機器僭越主人的代價?況且這些理由的正當性在當代人文思考中已搖搖欲墜。
派的重要精神是「保障 弱勢」的社會正義。刑法殺人罪的「有罪無罪」是「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對抗,一般而言,在這組關係中,「被害者」屬於弱勢,所 以社會制度要保障其訴 訟權,以利「真正的加害者」被定罪。但是法律所允許的「刑種」,卻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對抗,在這組關係中,人民在現實上處於 絕對弱勢,所以絕不允 許死刑的存在、不允許強勢的國家機器握有生殺大權。主張死刑者呼籲「保障弱勢」時,必須思考各組強弱勢關係的戰場在何處。死刑存廢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對抗,而非「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權力 對抗。所以死刑存廢問題,我主張優先就「國家的權力限度」為切入點進行思考,這才是保障弱勢的正義。
 
(註一)廢除死刑的重要配套——終身監禁刑種,可參考 〈法務部你這次真的嚇到我了!〉(假圖天國)()一文,本不不再贅述。
(註二)〈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陳文珊)(連結
實用資訊:世界死刑地圖
延伸閱讀:
〈談死刑存廢問題:陸正與蘇建和之間的歧路徬徨〉(連結
〈殺戮的艱難〉(張 娟芬)(連結

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當代台灣佛教界對死刑之態度的考察

溫金柯
(http://www.tahr.org.tw/site/death/wun_2.htm)
「廢除死刑」的議題,在台灣法學界、人權界已有多年的討論。2000年5月20日,律師出身的陳水扁總統就任,提出了「人權立國」的主張,在「國際人權公 約國內法化」的目標下,「廢除死刑」成為其中一個重要的課題。在台灣宗教界,積極推動此一議題的,首推基督宗教界。天主教台灣區樞機主教單國璽,2000 年4月28日拜訪總統當選人陳水扁時,就對即將就任的總統提出了廢除死刑的建議。台南神學院教師陳文珊女士編撰的《基督宗教死刑議題研究》【1】,為台灣 基督宗教界近年的相關成績,作了初步的整理。

在政府及民間人權人士積極推動廢除死刑運動的過程中,佛教作為台灣主要的宗教之一,廢除死刑推動者亟欲聽取佛教界的意見,爭取佛教界意見領袖的支持。譬 如,在更早之前,立法委員謝啟大於1993年3月26日拜會慈濟功德會證嚴法師,針對營救死刑犯劉煥榮未果一事,期待慈濟功德會能發揮影響力,介入「死刑 存廢問題的充分討論。」【2】 據星雲法師公開發表的「日記」,1994年6月5日,柏楊的夫人張香華女士等人訪問星雲法師,談及「國際特赦組織」的內容,包括︰特赦政治犯、異議人士、 全力救助良心犯、公平審判政治犯以及廢除死刑等議題,並探詢星雲法師的看法【3】。

2002年3月1日,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和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舉辦「廢除死刑國際研討會」,特別邀請昭慧法師擔任佛教界的「回應人」。而受邀參加此次研討會的來賓,英國西敏斯特大學死刑研究中心創辦主任胡金生(Peter Hodgkinson)教授,特別在2月28日下午拜訪聖嚴法師,了解佛教對相關議題的看法【4】 。

一般人對佛教教義的初淺了解,總認為佛教是「慈悲為懷」,因此,推動廢除死刑的人對於佛教意見領袖是否支持「廢除死刑」,難免事先就抱持著「他應是我同 類」的正面期待。但是,台灣佛教意見領袖給這些熱切期盼者的回應,往往與事先的預期有若干落差。本文即對針對這些佛教意見領袖的回應,作一初步的整理。

(1) 慈濟功德會證嚴法師──迴避死刑議題的爭論
首先來看慈濟功德會證嚴法師的回應。如一般人的印象,慈濟功德會雖然積極從事濟貧、急難救助、醫療、教育、文化等慈善事業,備受各界敬重,但對於政 治、社會議題,卻一向抱持著低調、不介入爭端的消極態度;證嚴法師對於謝啟大委員的邀請,也是同樣的。據《一九九三隨師行記(上)證嚴法師的衲履足跡》的 記載,證嚴法師的回應只是:
「上人在傾聽謝委員的意見後表示,面對社會問題大家要有耐心;他可以感受到謝委員的愛心,同時對劉煥榮的下場,也覺得相當難過。不過上人更強調,不應因此而對整個社會失去信心;只要社會各階層一同努力,祥和社會應指日可待。」 【5】
雖說「社會各階層一同努力」,但是事實上,慈濟功德會一貫「積極地做,消極地說」的態度並沒有改變,從當時到現在,似未曾在「將死刑的存廢問題充分研討」方面做出明顯的動作。

(2) 佛光山星雲法師──根據佛教教義的理解,反對廢除死刑
其次,來看星雲法師的態度。
根據《星雲日記》(1994年6月5日)的記載,星雲法師對於「國際特赦組織」的工作內容︰特赦政治犯、異議人士、全力救助良心犯、公平審判政治犯以及廢除死刑,唯一「稍有異議」的是「廢除死刑」,並提出了他所理解的「佛教」作為異議的理由。他說:
「對於廢除死刑這點,我稍有異議。我認為特赦不一定要反對死刑,因為佛教重視因果,殺人不處罰是違背因果原則的做法。佛教首重戒殺,但其中亦有多種 層次,小乘的羅漢以慈悲寬恕敵人,也有的因自衛而殺死對方;大乘的菩薩卻以殺少救多,殺壞救好擔當起殺人的責任,這也要視其內心起念的不同去衡量。」 【6】

星雲法師對此相當堅持,在其著作中再三提出。如《星雲日記》(1995年1月22日)再次提到他對人權組織「主張廢除死刑」的不以為然:
「臺灣的柏楊先生,他發起世界特赦組織,主張廢除死刑。可是廢除死刑在佛教因果法則上是無法成立的。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是不對的。我們身為佛教徒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7】

由此可見,雖然星雲法師主張儘量少用死刑,但認為不能廢止。

《星雲日記》(1994年4月16日):星雲法師為了「加強佛光會員們的正知正見,加強大家對信仰的堅定不移」,特別在佛光會幹部講習會中,又講述了他對廢除死刑的看法。他說:
「社會上某些人要求廢除死刑,我覺得沒有這個必要。死刑雖然殘忍,但合乎佛教因果報應的原則。所謂:『殺人者人恒殺之』。在南部有一個殺死七個人的 罪犯,後來在台南監獄判處死刑,由于太久沒有執行過死刑,因而沒有人敢去槍決,只好由國防部派遣憲兵前來處理。事實上,不敢去執行死刑的獄卒是消極的慈 悲,而國防部的憲兵卻是積極的慈悲。他們是無罪的。因為他們執行的是國家的法令。佛陀在因地中曾經殺死過一個害死五百人的罪人,這就是『我不入地獄,誰入 地獄』的大無畏菩薩精神。至于佛教徒能當兵嗎?馬小濱、劉煥榮對所犯的綁架之罪徹底懺悔,可以免除死刑嗎?這類問題,在法律上要負責任,在佛教上也要講因 果,死刑與殺生之間不能一味地以婦人之仁來處理,而必須明白自作自受、不昧因果的真正意義。」【8】

星雲法師可說是堅定的死刑維持論者。2001年5月6日的《人間福報》,星雲法師在其專欄《迷悟之間》有〈死刑的因果〉一文,繼續反對以人權的理由免除殺人者的死刑。他說:
「對於許多的思想犯、政治犯,應該給予特赦,這是從事人道主義運動的人共同的希望。甚至,對於社會上許多為非作歹、違法亂紀、擾亂社會安寧的人,也 給予特赦,或以其它的刑罰來代替,以免除死刑,這也無可厚非。然而,對於一些殺人致死、傷害人命者,如果也只是為了強調人權而給予特赦,這就有待商榷 了。」
「所謂『種如是因,得如是果。』此乃千古不變的定律,因此,殺人者若蒙特赦,如此殺人而能夠不被人所殺,此理可乎!」【9】

星雲法師又把他的這個主張,寫進《佛光教科書》中。該書第9冊「佛教問題探討」第18課「應世」中的第12為「佛教對死刑的看法」,寫道:
「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法則。社會上有一些人主張廢除死刑,以佛教的因果法則來看,廢除死刑不合乎 因果,造惡因卻不受果報,是不公平也不合乎真理。因此,站在佛教的立場,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另外,法官判人死刑,如果不摻雜個人的恩怨、利害,完全基于維護社會的秩序、公理、正義,不得不如此做,雖然判決死刑殺人,佛教認為並不違反道德。而執行死刑的人,是執行國家的法律,與罪犯無冤無仇,無殺心,行為屬無記性,因此沒有罪過。」 【10】
把「反對廢除死刑」寫進《佛光教科書》,顯示星雲法師對其信念的堅確,認為「佛教的立場,是不贊成廢除死刑的」。

(3) 法鼓山聖嚴法師──根據現實社會的判斷,反對貿然廢除死刑
再看聖嚴法師的態度。
相對於星雲法師認為「佛教的立場,反對廢除死刑」,聖嚴法師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如果只單純地根據佛教的立場,他會主張廢除死刑。
聖嚴法師在1995年出版的《叮嚀》一書中有〈廢止死刑〉一文,開章明義首先表示:
「佛教徒相信,天下沒有不能感化的壞人。如果能夠給犯錯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個人可能會是『浪子回頭金不換』,變成社會大善人。因此,站在一位佛教法師的立場,我主張廢止死刑。」【11】

聖嚴法師在2002年2月,接待來訪的英國學者胡金生時,也說:「就我個人對佛教的理解,佛教應該是反對死刑的。」【12】

但是聖嚴法師認為,並不能只是「站在一位佛教法師的立場」,還必須考慮現實社會的情況。他反對在社會條件成熟之前,貿然廢除死刑。因此,他對胡金生教授介紹佛教的立場之後,還特別申明了自己態度。他說:
「就我個人對佛教的理解,佛教應該是反對死刑的。我個人會視各國廢除死刑的社會機制是否成熟,再進行存廢的決定。因為一個社會如果還沒有成熟到廢除 死刑的程度,貿然廢除死刑可能會產生許多社會問題與後遺症。但假若一個社會中人民的教育、政治制度、法律、法治等各方面已經普及健全,這時候就應該廢除死 刑。」
「我再重複一次,根據佛教的基本精神是贊成廢除死刑的。但實際上則要就當前各國家的社會、法律、教育的環境進行評估,視時機成熟而定。希望到了二十一世紀末時,全世界都沒有死刑,那是最好的。」【13】

聖嚴法師在這裡,表現出一種「反教條主義」的姿態,也就是,即使佛教的教義反對廢除死刑,但如果不具可行性,他還是反對立即實現佛教的教義。聖嚴法師對於世界上一些激進地反對死刑的宗教領袖,表示了他的不以為然。他對主張廢除死刑的英國學者胡金生說:
「我參加了2000年聯合國所舉辦的『世界宗教暨精神領袖和平高峰會』,世界上的宗教精神領袖聚在一起,討論的就是人的問題、生命尊嚴的問題,其中 一個議題就是死刑。我也參加了在羅馬召開的世界宗教領袖的『宗教對談』,其中也談到死刑的存廢。而有些人很激進,堅決反對死刑;這些人就如教授所言,站的 位置太高,沒有考慮到廢除死刑後可能發生的問題。」【14】

聖嚴法師並沒有說明,他認為可以廢除死刑的社會機制,其具體指數是什麼,但至少他表示具備條件的國家,是可以廢除死刑的。他在《叮嚀》一書中說:
「在今日的歐洲有很多廢止死刑的國家,他們的社會並沒有因而秩序大亂,可知事在人為。去年我曾訪問捷克的首都布拉格,捷克是歐洲古文明中心的國家之 一,在那兒早已廢止死刑,對他們的社會影響乃是正面的,犯罪率很低,可見得,國民的行為,並不一定非得靠嚴刑峻法才能約束。歐洲還有好幾個小國家,因為轄 區小、人口少,在他們的法律背景裡,根本沒有死刑,不免令我心生嚮往。」【15】
至於台灣的社會條件是否夠得上聖嚴法師的標準?答案是否定的。他認為,台灣要廢除死刑:
「必須考慮到台灣特殊的人文風俗背景。
第一,台灣的幅員雖小,人口密度卻相當的高,故不同於歐洲的若干小國家。
第二,台灣人民在習慣上,對道德法律的修養尚不夠深切,貿然廢止死刑會引起社會價值觀的混淆。……
第三,宗教信仰不夠深入普遍。」【16】
綜上所述,聖嚴法師認為,「廢除死刑」不能只是根據佛教教義講理想,而應務實的衡量社會的成熟度。重點是應先促進社會的淨化。淨化社會是「因」,廢除死刑是「果」。「因」未具備之前,不宜貿然享受廢除死刑之「果」。

(4)弘誓學院昭慧法師──佛教反對死刑論的初步探索
昭慧法師是台灣佛教界少數曾經實際參與救援死刑犯活動的僧侶。1990年6、7月間,台灣法律界、人權界、宗教界發起要求特赦死刑犯馬曉濱的行動, 昭慧法師受邀參加,她並在總統官邸前禁食靜坐了兩天。除此之外,昭慧法師也是「佛教倫理學」的研究者、教學者,出版有相關的著述,並在大學開相關課程。因 此,天主教輔仁大學在2002年主辦「廢除死刑國際研討會」,邀請昭慧法師擔任佛教界的「回應人」,請她申論佛教的觀點,可說是很好的選擇。
對於廢除死刑,佛教的態度究竟如何?這是外界很想知道的。如前所述,同樣是佛教領袖,星雲法師認為,根據佛教「種如是因,得如是果」的教義,堅決反對廢除 死刑,而聖嚴法師則認為,由於「佛教徒相信,天下沒有不能感化的壞人」,因此佛教反對死刑。佛教是有著兩千多年傳統的宗教,經典繁浩,教義體系完整,對許 多具體問題都有明確的看法。是故,佛教對於死刑這類重大議題的觀點,不能僅由摘撿隻言片語,就任由後人作隨意的解釋。究竟佛經中,有沒有對此問題表達過明 確的態度?其理由如何舖陳,這是佛教研究者,尤其是佛教倫理學應該答覆的問題。

昭慧法師為此次研討會提出一篇論文〈廢除死刑的佛法觀點〉。昭慧法師此文,基於佛教三世輪迴、因果報應的信念上,對於報復主義的死刑觀,給予細緻的審視, 認為相關當事人「不要永遠互相纏縛而受恆大苦」,而應「從寬恕中得到心靈的解脫」;對於國家權力設置死刑,而讓法官、檢察官、法警等第三者捲入「參與殺 業」的仇殺業網之中,認為這是死刑制度的最荒謬處【17】。昭慧法師此文,為佛教反對死刑的立場,提出了雄辯而合乎佛理的詮釋,閃耀著透視佛教內在性格的 洞見。但是美中不足的是,這篇台灣佛學界首次主張並探討死刑議題的學術論文,在經典的根據方面卻略顯貧弱。昭慧法師的論文認為:
「佛陀如何看待『死刑』的問題?也許沒有很直接的答案,因為在現有的經典中,查不出他對死刑有過贊成和反對的言論;但『不殺生戒』必然包括了不殺任 何生命,罪犯的生命並無例外,所以最起碼佛弟子本人,不宜擔任執刑法警的工作。再則,從以下兩則例子,也可以類推:佛陀會是以一貫的悲天憫人之情懷,來看 待死刑的。」【18】

作為昭慧法師論證主要根據的「兩則例子」,一是佛傳的「琉璃王屠城」,二是佛陀過去生的傳說「長壽王本生」。前者的主題是佛教徒面對祖國被侵略覆亡 的態度,後者是祖國被侵略覆亡之後,王子是否報復的態度。昭慧法師透過這兩個例子,證明佛教是反對「報復」的;由此作為她前述審視、檢討「死刑報復主義」 的基礎,從而舖陳佛教反對死刑的論證。
顯然,昭慧法師是「在現有的經典中,查不出他對死刑有過贊成和反對的言論」之後,只好根據佛教「反對報復」的精神加以「類推」。這樣的論證當然有它的效力 和合理性。但是,佛經並非不能提供「直接的答案」。在浩如煙海的佛經中,不可能找不到任何反映佛教對死刑存廢確切態度的言論。有心的人可以來作一番死刑問 題的佛經考察。

註釋:
【1】陳文珊編著,《基督宗教死刑議題研究》,台北市,永望文化出版,2001年5月初版。
【2】 善慧書苑,《一九九三隨師行記(上)證嚴法師的衲履足跡》,台北,慈濟文化,1998年10月31日初版一刷,130-131頁。按,1993年3月,為 劉煥榮請命的立委,除發起的謝啟大外,民進黨的陳水扁、呂秀蓮、謝長廷、李進勇等人亦在行列當中,結果劉煥榮仍於3月23日執刑。
【3】星雲法師,《星雲日記.29生活禪》,1994年6月5日條,台北,佛光文化公司,1997年8月初版,160-161頁。
【4】聖嚴法師.霍金森教授對談,施郁芬記錄整理,〈智慧對談.死刑,存?廢?〉,台北《人生雜誌》232期,43頁。
【5】同【2】,131頁。
【6】同【3】,161頁。
【7】《星雲日記.33享受空無》,84頁。
【8】《星雲日記.28自在人生》,207-208頁。
【9】星雲法師,〈死刑的因果〉,《人間福報》專欄《迷悟之間》,2001年5月6日。後收入星雲法師著,《赤子之心──迷悟之間6》,台北,香海文化出版,2003年7月初版一刷,222頁。
【10】星雲法師,〈佛教對死刑的看法〉,在星雲法師編著,《佛光教科書9佛教問題探討》,〈第18課應世〉之第12條,台北,佛光文化出版,1999年10月初版,179頁。
【11】聖嚴法師,〈廢止死刑〉,《叮嚀──聖嚴法師談天下事》,台北,平氏出版公司,1995年10月15日出版,87頁。
【12】同【4】,45頁。
【13】同【4】,45頁。
【14】同【4】,46頁。
【15】同【11】,88頁。
【16】同【11】,88-89頁。
【17】昭慧法師,〈廢除死刑的佛法觀點〉,《佛教規範倫理學》,台北,法界出版社,2003年出版,287-290頁。
【18】同【17】,282頁。

台灣學界對於死刑存廢之觀點


      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
                     和平叢書17



台灣學界對於死刑存廢之觀點

                                      
                                           蔣淑芬


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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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界對於死刑存廢之觀點
                                      
壹、導論
從二百多年前,義大利人貝加利亞提出廢止死刑的要求至今,以及接連數個有關廢止死刑的國際條約[1],使得死刑的廢止儼然成為國際的潮流趨勢。由於死刑之廢止有助於人權之保障與提升,因此,台灣許多的人權團體紛紛呼籲應該廢止不人道的死刑制度,也使得如「湯英伸」案、「馬曉濱」案、「蘇建和」案,廣受各界矚目。然而,兩百多年來,有關死刑存廢與否的議論,也從來沒有停止過。
在台灣,學者已從早先主張不宜冒然的廢止死刑,發展到目前通說認為宜逐步的廢止死刑。一些新近的學者論著,更是多所表示贊成死刑之廢止[2]。頗析學者主張死刑不宜貿然廢止之理由,主要是出於社會民情、國民法律感情的考量。另一方面,學者主張廢止死刑之理由,則是在於人道主義或人權之發揚維護。鑒於我國人權法治的發展,於近年來顯著進步。學者當年之見解,時至今日也許已經有所改變。因此,吾人似不能對學者早年所持之見解,妄加蓋棺論定,此合先敘明之。

貳、主張目前不宜廢止死刑之學者
從相關期刊論文顯示,我國近代學者,並無絕對反對廢止死刑之人存在,唯認為我國目前暫不宜廢止死刑者,則不乏其人,茲臚列如下:
一、韓忠謨教授
韓教授自法理及歷史關係,認為死刑不可遽廢之理由有三:1.有死刑之設,可使無可改悔之徒,永久隔離以淘汰。若用無期徒刑,實為情勢所不許。且近代司法制度完善,而死刑適用之範圍,又大為縮小,以選科者多,所謂死刑無回復性、無伸縮性,以及引起犯人反抗情緒諸弊端,可不必過慮。2.各國之有死刑,由來已久,一般人咸認犯死刑之罪者應處死刑,始屬公允,故為維持一般民眾「對法律之確信」起見,死刑仍有保留之必要。3.死刑沿用已久,非全無威嚇警戒之作用,一般兇惡之徒,怵於死刑之存在,而不敢以身試法者尚多。若驟予廢除,便如巨川決防,不可阻遏,為害更烈。基於上述理由,死刑仍以暫時保留為得策,如必欲顧全人道,勉予廢除,而代以無期徒刑或不定期刑,亦須以國家秩序鞏固,犯罪率減少為前題,以言我國,頻年喪亂,盜匪潛滋,加以道德淪喪,人慾橫流,作奸犯科者愈出愈奇,治亂必須用重,死刑似尚有沿用之必要[3]
二、謝瑞智教授
謝教授認為我國至今仍有死刑存在之理由為:1.由法理上言,須對大惡不治之犯加以絕對淘汰之刑,才能達成刑期無刑之目的。2.由歷史上言,我國自有史以來,重倫理,如一旦廢止死刑,則對於干犯倫紀者裁判必多窒礙。3.由社會心理上言,我國採用死刑,相沿已久,如一旦廢止,其影響必大,兇惡之徒,必玩其刑輕而肆無忌憚,良民必將恐懼萬分。因此我國對於死刑之制當不能遽廢[4]。惟亦不可久年立於亂世重典治罪之方式,加重刑罰之負荷,似應隨時注意犯罪原因之形成,刑罰之實效,並視環境之變遷,檢討刑法上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權衡得失,引進並研究新的代替方式,將死刑逐漸予以減少,以符合社會福利之要求[5]
三、李永然律師
李律師認為:當今社會廢除死刑,尚屬不當,固然犯罪之原因,常是社會環境所造成,及個人遺傳天性所致,但個人意志之自由判斷與抉擇,仍是行為人行事的重要依據,一個完美的社會和至善的人性固然不須要刑責,但這只是一個可能而不是現實,從實證立場來看,自有歷史以來,人性至今尚未有任何絲毫的改變,善與惡、仁慈和殘酷,同時係在社會之中。為了維持社會正義原則,為了維護社會安定的有效控制,對於罪大惡極之殺人犯,處以極刑,仍是必要的。我們斷不能為了保障「一人」(犯罪者)之尊嚴,而喪失了社會整體之尊嚴,我們更不能為了保護「一人」生命之價值,而忽視了被這「一人」所迫害或殘殺的眾多生靈…當完美的社會尚未落實之前,社會的懲罰乃是必要和適切的手段,而死刑正是這種手段的最後防線[6]
四、柴啟宸(台北地院院長)
柴院長認為依我國目前實際狀況而言,死刑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社會一般觀念「殺人者死」被認為合乎正義之要求,因此,欲在立法上全部廢止死刑,確實困難。惟在立法上已發覺其弊端,而盡量避免死刑之適用,有朝向死刑廢止之傾向[7]

參、主張目前宜逐步廢止死刑之學者
一、蔡墩銘教授
蔡教授比較我國與中共之刑法,認為中共刑法均屬相對死刑,並無絕對死刑,而且有死刑緩執行制度,較能減少死刑之流弊。然就死刑存留之問題,就我國現在所處之社會情況以觀,貿然廢止可能有後遺症,例如無形中鼓勵有嚴重惡性之歹徒犯罪,是以對殺人罪似應繼續保留死刑,除此之外,對於殺人以外之其他嚴重犯罪,有必要減少科處死刑[8]。蔡教授亦認為,政治犯不應處以死刑。絕對死刑應予廢止,而改採相對死刑[9]
二、林山田教授
林教授認為死刑之威嚇效果,乃無法證明之空論,因此各國紛紛廢止死刑,在存置死刑之國家中,亦儘量限制使用。而可預見在未來可能全面地廢止死刑,而代之以無期徒刑。唯有在國家社會秩序之全面崩潰,社會與個人均無以圖存之亂世,國家為保全在此極端紛亂局勢下的生還者,死刑才有存在之價值[10]。換言之,林教授認為死刑在國家太平之時,無存在之價值
三、甘添貴教授
甘教授從我國與中共死刑制度之比較,討論死刑之代替刑。甘教授認為死刑對於社會威嚇力之有無,極難加以證明與認定。因而,目前學界通說,從刑罰之本質論,死刑亦與其他刑罰同,一般預防之效果,仍未可忽視。亦即死刑之威嚇力,仍有肯定之必要。然死刑為剝奪犯人生命法益之刑罰,故其存廢甚有爭議。在目前環境下,如認死刑仍須繼續存在,不宜輕言廢止,即勿待論;如認死刑已無存在必要,應即予廢止,則相對無期徒刑之代替刑制度,似仍有其可取之處。而在死刑未廢止之前提下,中共之死刑緩期執行,實不失為一值得推廣之制度[11]
四、黃東熊教授
黃教授認為,廢除死刑已成為世界各國立法例之一大傾向。然於實際上,死刑之存廢,乃與各該國之政治條件及社會情況有甚大關係。有不少國家一旦廢止死刑後,又恢復死刑,即可說明此點。但又基於人道主義之觀點,廢除死刑應係吾人努力之目標。如基於某種考慮,而不能全面廢止死刑,亦應儘量縮小可科加死刑之罪種,始為妥當。非殺人者,不應處死刑[12]
五、許春金教授
許教授認為從實證研究指出,死刑並不能嚇阻犯罪,它不能使犯罪率下降。而沒有死刑,犯罪率也不見得會上升。從各國執行死刑的狀況,一般而言,犯罪率愈低(尤其暴力犯罪),刑罰愈不嚴厲,而可判處死刑的罪名也愈少,例如挪威和瑞典。因此,就我國現況而言,除了十惡不赦者該執行死刑外,平衡城鄉區域發展,強化親子溝通及學校教育,避免以暴力為政治競爭的工具,是降低犯罪,避免動用死刑的重要作法[13]
六、陳鄭權律師
陳律師認為,依目前國內之民情,台灣全面廢除死刑的時機未到。惟從我國長期刑事特別法「特別肥大」,「絕對死刑特多」的立法現狀,則有檢討之必要。唯一死刑可能發生誤判戕害人權之後果,以及法官論罪科刑竟無自由裁量空間,可能發生「罪刑不相當」之結果。因此應改採「相對死刑」之立法,即可懲治凶頑,又符法律衝平原則,並賦予法官論罪科刑之空間,使台灣早日躋身人權法治國家之林[14]
七、蘇俊雄教授
蘇教授從死刑制度的理性基礎,作一批判。其認為以「治亂世用重典」的刑事政策,與世界刑事政策潮流逆向而行,不無開側門倒車之嫌,值得立法審議上慎思。死刑之所以成為一種國家刑罰制度,而且有其根深蒂固的地位,有其理性的基礎。惟現代國家觀普遍採納社會契約理論以後,配合人權的發展,死刑存在於理性秩序中,已經不是當然合理的事。惟從社會治安的觀點而言,死刑制度的存在,可能有其「情非得已」的情形,但是在社會福利國家的保障人民生命權的理念下,死刑制度即使不能廢止,亦應慎重執行。除了立法上應注意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以外,死刑緩執行的制度,亦是被多數國家考慮的救濟方式之一。從現代化的刑事政策的觀點而言,有加以檢討之必要[15]
八、康世宗(文化法研所碩士)
康先生從犯罪學及刑罰論觀點來探討死刑之存廢。其認為於我國現況,法治雖已推行多年,但尚未達到理想之境地,刑事司法與刑事矯治仍有待改進,社會之狀況亦因政治民主化而出現若干亂象,而死刑就社會必需性而言,仍有保留一段時間之必要但就刑事政策理論之演進與國際社會之動向而言,死刑應早廢止,所以建立以廢止死刑作為目標或理想之刑事政策觀是有必要的。諸如司法審判應更趨謹慎,廢除或減少絕對死刑之規定、改善死刑之執行方式與方法、設立死刑研究中心、引進死刑緩執行制度等,均有助於廢除死刑之目標達成[16]
九、陳錦稷(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研究助理)
陳先生從人權的觀點討論死刑存廢之爭議,由於台灣死刑規定多,故認為我國為嚴刑峻罰之死刑國度。鑒於聯合國有關廢除死刑之呼籲、死刑並不能遏止犯罪、死刑違背社會契約論、死刑具不可回復性、死刑以無期徒刑代替即為足夠、死刑鼓勵殺戮、死刑及根據落伍的報應威嚇的刑罰理論、絕對死刑比死刑更不人道,因此死刑應予廢止。就目前的社會情況而言,廢除死刑似嫌言之過早,可從廢除絕對死刑改革起[17]

肆、主張死刑應予廢止之學者
一、張甘妹教授
張教授認為死刑制度抑制犯罪效果,從中外的調查分析,均無法獲至肯定的證據。亦即所謂「殺一儆百」似缺乏科學根據。所以,我國如欲邁進尊重人權之文明國家行列,首先應將「殺人償命」之落伍應報觀念提升為人人均應尊重獨一無二的生命權縱未能廢除死刑,亦應僅量限制死刑之適用:包括1.減少死刑罪之規定,尤其是唯一死刑。2.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3.避免死刑的實際執行。4.採死刑延期執行制。5.以長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代替死刑之執行。6.早日建立暴力犯罪被害補償立法[18]
二、李茂生教授
李教授對於傳統有關死刑存廢的議論,有不同的省思。他從死刑的社會意義角度觀察,認為一般人贊同死刑的真正理由在於犧牲他人生命以維護自身利益之卑賤心態。大多數人,對於危險犯罪人會產生恐懼情緒,害怕自己會成為下一個被害人。由於有許多潛在性犯罪人以及未被逮捕的犯罪人,人們傾向於把對這些犯罪人的恐懼感轉嫁予現今得掌握其人身的犯罪人身上,令其負起全部的責任。並透過願意背負社會十字架的劊子手─警察、檢察官、法官、法部部長、民意代表、總統,執行死刑故主張國民的反省能力乃廢除死刑之根本泉源[19]
三、雷敦龢教授
雷教授是天主教神父,其從基督宗教信仰對生命的尊重以及對人權重視的角度,說明「罪犯也是人」[20],死刑應予廢止。其認為在神學方面,反對所有死刑的看法是比較新的主張,此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大力提倡廢止死刑有關。廢止死刑的基本考慮是十誡所謂的「不可殺人」。關於死刑的問題,應分別情形來談,在理論方面,天主教還是允許有死刑,但實際上認為不需要。舉例來說,如果現在有一個人進來要殺死你,我唯一保護你的辦法就是把這個人殺死,那麼我就可以殺死他。當然,如果可以用別的不流血辦法救你的命,那麼我就不應該殺人。同樣的,如果有人給社會很大的危機,那麼社會為保護自己,可以使用死刑。為何實際上不需要?因為現代的社會可以有比較好的獄政,也可以制定無期徒刑的法律。這樣它便可以不必殺人,也不需判人死刑。何況任何法庭,都會犯錯。如果錯判一個無辜者,等到死刑執行後才發現,根本無法補償他。教會從過去允許死刑的設立,到現今反對死刑的制定,可能是因對生死問題有不同的看法。過去覺得永生是一定的,所有的人不是去天堂,便是去地獄,假定這個人犯了很大的罪,去天堂便有困難。如果我們判刑處死他,他便可以藉著死來贖罪,這樣便比較可能去天堂。現在我們看人的生命,雖仍舊相信永生,天堂和地獄,但是越來越覺得此世的生命是非常的重要。因此,推動死刑的廢止,即是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具體表現[21]
四、陳志祥法官
陳法官主張死刑應該廢除,用無期徒刑來取代。其理由為:1.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權利僅可「限制」,不可「剝奪」,因此,立法例上規定絕對死刑或相對死刑,都是違背憲法,2.法制史上,立法之所以不採身體刑,主要的理由就是不合乎「人道原則」,違背「人性尊嚴」。既然身體刑都殘忍不合人道原則,生命刑又如何可能符合人道原則呢?3.從1989年聯合國一份關於死刑的報告明白表示,無法找到科學上的證據來證明死刑比終身監禁更具威嚇性。4.由我國實證的角度來看,自民國78年馬曉濱三人犯下擄人勒贖案,十年來,擄人勒贖案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大約每4天就有1件。如果前述主張廢除死刑不能被接受的話,第二個主張則是廢除絕對死刑。在廢除絕對死刑後,再限縮相對恐刑的適用。此外,並可引進中共的死刑緩執刑制度[22]
五、黃文雄先生
黃先生贊同死刑之廢止,其從一本有關死刑冤案的書《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談及美國和台灣的死刑冤案問題。其認為錯判誤殺的機率太高,而冤案的發現與平反又非常困難。因此,黃先生希望藉由本書所記錄的冤案真實故事,激發我們設身處地的道德想像力,並進一步引導我們,尋求對死刑的存廢更完整、更深入的了解[23]
六、彭聖斐先生
彭先生贊同死刑之廢止,其從死刑存廢之爭點逐一頗析,認為在1.應報側面:應報理論主張「罪罰相當原則」,然事實上,任何犯罪之發生皆非百分之百可歸責於犯罪行為人,整個社會或多或少須負責任。2.人道側面:人道側面係死刑廢止論者最有力之論據,及基於人之所以為人之價值。由此觀點,既使未對死刑存置論所提之各個論據分別加以反駁,亦不為過。3.嚇阻側面:死刑存廢與兇殺率,二者並無一定之關連。4.誤判可能性,死刑誤判的不正義程度非常大,並非如交通事故一般,皆屬容許風險或社會成本。5.輿論:死刑之存廢牽涉特定人之生命,並非係可依多數決決定之事項,職故,輿論只可決定事實上死刑有無廢除,而不可決定死刑應否廢除。6.殘忍化效應:死刑制度之存在或死刑之執行究有無「殘忍化效應」,似難驟為肯定見解。應從教育中強調人性尊嚴,破除人民「殺人償命」之報復思想。7.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純屬假設,且可能導致自由刑亦應廢除之結論,不足作為死刑應予廢除的論據之一[24]
七、林宜民(台大三研所碩士)
林先生從死刑的合憲性角度作研究,認為死刑規定應屬違憲。因為死刑不僅剝奪生命權,且侵害到人性尊嚴,顯然與追求人權保障之憲法理論相違,應當然違憲而予以廢除。死刑廢除後,可採取相對無期徒刑。以「終身拘禁」方式代替死刑,若有悔改事實,在服刑15年後,也可以假釋出獄。若因國民感情而無法立即廢除死刑,至少應從三方面著手:1.執行方面:在死刑之執行方法上應不失人道。2.司法方面:法官應盡量避免死刑之宣告,而代之以無期徒刑。3.在立法方面:先以廢止唯一死刑為首要目標,其次則廢止普通刑法之死刑規定,最後以軍法上死刑之廢止終結[25]
八、陳文珊老師
陳老師是從基督信仰談論死刑存廢之問題。最早關於死刑的記載出現在西元前十八世紀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Low of Hammurabi)中。這一份最早的法學文獻依據「以眼還眼」的實質應報觀來主張死刑的合法地位。而在舊約律法中計有十九項行為是需要判定死刑的。不過,作者的結論認為,從聖經、基督倫理以及當代刑罰學來證成如下三個命題:聖經究極來說並不贊成死刑,死刑與基督教倫理尊重生命的教訓並不相容,死刑是殘忍、不人道且無不可取代效益的刑罰,故應廢止死刑[26]

伍、分析討論
    綜合以上的學者論述,吾人發現社會民情是決定死刑存廢的重要因素。觀之人類社會,死刑制度之存在已有數千年之久。然而,死刑之廢止,則是在十九世紀後期才開始落實,大多數的國家更是在一九七○年代以後,才陸續的廢止死刑制度。此外,若干犯罪(例如,戰爭犯)還不包括在廢止死刑之列。如果說廢止死刑是正確的價值判斷,那麼,戰爭犯於犯罪後已經有所悔悟時,又豈有非死不可之理?顯然先進國家在廢止死刑的實踐上,亦有其界限。死刑之廢止是否是在國家的法治文明發展到相當的程度,才能夠具體落實?抑或是,不論國家法治文明發展程度如何,各國均應立即的廢止死刑?也就是說,死刑廢止與廢止範圍之刑事政策,是否必然的適用於每個風俗民情不同之國家社會?吾人以為,似乎應該還有討論之空間。
    不過,就台灣而言,由於近年來法治人權的蓬勃發展,使得我國在廢止死刑的客觀條件上,已然成熟。因此,在政府的「人權國家」的宣示號召下,相信死刑之廢止,應能指日可待。

關於作者:蔣淑芬現為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
天主教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建立於八十六年八月份。本中心從中國文化和天主教的角度促進和平的研究,每年在第一個學期有一個學術性的演講。本中心的圖書館是輔大法管學院社科圖書館的一部份。中心現有校內關於和平書籍的資料庫。中心推動學術討論會為促進和平的喜訊。
※ 本中心之宗旨與目標:
一、   從中華文化及天主教角度研究和平。
二、   推廣本中心,讓校內和國內大眾認識;與國內、外和平組織作學術交流,同時與梵蒂岡有關部門聯繫。
三、   收集研究資料,促進本中心的研究特色;建立和平書目、人事、中心資料庫。
四、   推動有關和平的研究。研究領域包括:教宗對和平的宣告;大學內的和平學;國內、外和平運動;處理衝突法。
五、   促進討論會,舉辦國際會議,協助本校教師參與國際討論會



[1] 有關廢除死刑的國際條約,主要是由聯合國、歐盟組織以及美洲國家組織等國際機構所制定,詳細內容,請參閱廖福特《廢除死刑─進行中之國際共識》律師雜誌898月,頁27-42
[2] 對於戰爭犯罪,是否應在廢止死刑之列,除林山田教授外,我國學者多未予以討論。所以,本文所稱贊成死刑廢止之學者,嚴格而言,是指贊成平時犯罪的死刑廢止。
[3] 參閱韓忠謨「刑法原理」714月,頁406-407
[4] 參閱謝瑞智《懲治兇犯何不絕對淘汰》幼獅月刊777月,頁9-10 at 10
[5] 參閱謝瑞智《死刑論》師大學報31期,756月,頁201-223 at 214。另外謝教授亦認為死刑之執行應減輕犯人痛苦,避免殘忍之方式,使之人道化。參閱謝瑞智《談死刑之執行》法學評論568期,798月,頁4-11
[6] 參閱李永然《何忍蔑視社會整體尊嚴》幼獅月刊777月,頁6-9 at 8-9
[7] 參閱柴啟宸《廢止死刑尚有漫漫路》幼獅月刊777月,頁18-19 at 19
[8] 參閱蔡墩銘《我國死刑問題之檢討》刑事法雜誌336期,7812月,頁94-103 at 97-99
[9] 參閱蔡墩銘《論絕對死刑的廢止問題》法令月刊418期,798月,頁7-8
[10] 參閱林山田《論死刑之刑罰效果》法律評論396期,626月,頁19-21
[11] 參閱甘添貴《兩岸死刑制度之比較研究》中興法學8011月,頁1-12 at 6, 10, 12
[12] 參閱黃東熊《處死刑,衡之再三》法律與你雜誌67期,19935月,頁14-15
[13] 參閱許春金《死刑與嚇阻犯罪》幼獅月刊777月,頁16-18 at 17-18
[14] 參閱陳鄭權《採取相對死刑立法,邁向文明法治國》全國律師898月,頁95-97
[15] 參閱蘇俊雄《死刑制度及理性批判》刑事法雜誌441892月,頁1-21 at 17-18。李念祖律師在一篇談及蘇教授此文的文章中,對於參與的釋字476號解釋的蘇俊雄教授,似未盡滿意。其認為蘇教授未說明對於死刑存廢的終極立場。參閱李念祖《理性討論死刑存廢的空間何在--從大法官解釋死刑合憲與否的司法態度談起》律師雜誌898月,頁3-7
[16] 參閱康世宗「由犯罪學及刑罰論觀點探討死刑之存廢」文化法研碩士論文856月頁117-127
[17] 參閱陳錦稷《從人權看死刑廢除與否的爭議》新世紀智庫論壇第4期,199811月,頁69-75 at 71-73
[18] 參閱張甘妹《談死刑之存廢》幼獅月刊777月,頁11-16。張甘妹《死刑制度之存廢問題》刑事法雜誌777月,頁1-23 at 19-22
[19] 參閱李茂生《殺人者死,死有餘辜?─另一種死刑存廢論》法律與你雜誌67期,19935月,頁12-15。李茂生《死刑廢止運動的社會意義》律師雜誌251期,898月,頁15-26
[20] 參閱雷敦龢《罪犯也是人》(Criminals are Human)月刊(The Month)259144119981月,頁498-501
[21] 參閱雷敦龢「台北國際之聲(宗教週報)死刑議題專輯」。
[22] 參閱《人權國家與死刑存廢─-廢除死刑之配套刑事政策》司法改革雜誌27期,20006月頁40-47 at 41。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即陳法官為了生死之爭而聲請解釋的。參閱陳志祥《評大法官第四七六號解釋》律師雜誌898月,251期,頁43-68
[23] 參閱黃文雄《美國和台灣的死刑和死刑冤案問題─-介紹一本有關死刑冤案的譯者》律師雜誌898月,頁69-73
[24] 參閱彭聖斐《論死刑之存廢─-以死刑存置論與死刑廢除論之各論爭點為中心》全國律師199712月,頁40-57 at 54-55
[25] 參閱林宜民「死刑合憲性之研究」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821月,頁264-268
[26] 參閱陳文珊《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神學與教會252期,20006月,頁476-504 at 476, 500